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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衡器的预热期间的检查和预热时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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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的国际建议中,有关电子衡器的预热规定有两条:预热期间的检查和预热时间试验,多年来我国衡器界有诸多疑问,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解答。
在OIML国际建议R76《非自动衡器》中,对衡器的预热时间的要求有两条:5.3.5和A.5.2。同样,在一些自动衡器的国际建议中,如:R50《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R107《连续累计自动衡器》、R134《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和R51《自动分检衡器》也对衡器的预热时间提出了相应地的要求。我国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通常是等效采用相应的国际建议,那么在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JJG195-2002《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JJG564-2002《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JJG648-1996《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中有对衡器的预热时间的要求。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国际建议R76《非自动衡器》为例进行分析。
在国际建议R76《非自动衡器》对衡器预热时间的规定有两条,分别是5.3.5条和A.5.2条。在5.3.5条中规定:电子衡器在预热期间内,应无示值,也不传输称量结果;在A.5.2条中规定:对使用电源供电的衡器,先将其断电至少8h(小时),然后接通电源和开机,待示值刚一稳定后立即对衡器置零,按照 A.4.4.3 条进行计算,并确定零点误差。再已接近最大秤量的载荷对衡器加载。在 5、15、30min (分钟) 后,重复进行观测。5、15、30min
后的每一次试验,均应对那时刻的零点误差进行修正。在一些自动衡器的国际建议中,在 R76 的5.3.5 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这样的要求:在预热期间衡器任何称量操作应被禁止。
在我国衡器界中,多年来有许多同志对国际建议的这两条规定有疑问,疑问主要有两点,即:1、为什么要在预热期间前,先将电子衡器断电 8小时以上;2、既然要求在预热时间应无示值,那么为什么又要求在 5、15、30min 进行零点和量程试验,这样的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这是国际建议的错误,还是另有其他原因。
国际建议的这两条规定,若单纯从字面上看也确实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但你若潜心研究,并认真地进行了试验,就可得出这两条规定并不矛盾,而且是前后协调,很有必要的。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预热时间”与“预热时间试验”。以前上世纪 80 年代电子设备大多是电子管等分离元器件构成,通常需要预热 20~30 分钟才能正常工作。如果我们把这个20~30 分钟,与电子衡器的预热时间试验中的 30 分钟联系到一起就产生了矛盾。这样在电子衡器刚一通电的 20~30 分钟内,示值还没有稳定就在 0 分钟、5 分钟、15 分钟和 30 分钟进行零点和量程试验,这是没有道理的。现在的电子仪器(包括电子衡器)都是由集成电路构成,电子仪器预热仅需要几分钟或更短的时间就可以进入工作状态。电子计价秤类的电子衡器预热通常是指电子衡器指示装置通电开机后的显示自检程序,也就是显示器闪“8”或从“0”到“9”的自检过程,自检过程结束电子衡器就可以进入工作状态(称重状态)。这个自检过程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制造厂家规定的预热时间。对于电子衡器的预热时间(也就是这个电子衡器开机显示的自检过程)随着电子衡器的断电时间长短而变化。电子衡器长时间不通电(断电时间长),电子衡器处于冷机状态,这个开机自检过程就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反而,电子衡器是短时间断电(临时断电),电子衡器仍处于热机状态,电子衡器开机自检过程的需要的时间就相对短一些。
为了保证被测的电子衡器开机后的显示自检过程有较长(足够)的时间,即从电子衡器接通电源开机的那一刻到满足制造厂家规定预热时间周期刚刚进人称重状态那一刻有足够的时间,以便我们进行国际建议规定的“被测衡器是否不显示称量结果或不传输称量结果,且任何称量操作是否被禁止”的检查,这里的操作也应包括置零操作和除皮操作。所以要求在进行预热时间检查前,就需要被测电子衡器断电至少 8 小时,使电子衡器处于冷机状态。这是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另外,在被测电子衡器 “预热 ”刚一结束(显示器闪“8”或从“0”到“9”的自检过程结束)后,电子衡器示值刚一稳定进人称重状态,立即将电子衡器置零并测定零点误差 E0,再以接近最大秤量的砝码加载测定加载误差 Em,并用零点误差对加载误差进行修正得到量程误差 |Em-E0|。在 5、15、30 分钟后重复上述试验,完成整个预热时间试验。要求电子衡器的零点误差 E0 和量程误差 |Em-E0| 应符合最大允许误差的规定。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电子衡器的预热期间的检查与预热时间试验是相互关联的两回事。预热期间的检查是在电子衡器还没有进人称重状态示值稳定前的检查,检查“被测衡器是否不显示称量结果或不传输称量结果,且任何称量操作是否被禁止”,也就是 R76 国际建议 5.3.5 条的规定;预热时间试验是在电子衡器还进人称重状态示值刚刚稳定时的 30 分钟内的试验,要求在 0、5、15、30 分钟后重复试验,电子衡器的零点误差 E0
和量程误差 |Em-E0| 应符合最大允许误差的规定,这也就是 R76 国际建议 A.5.2 条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回答的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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